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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来谈谈商标显著性的概念与内涵

来源:袁经理 发布时间:2021/7/1 16:04:32

       商标显著性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相区别的属性,即商标应当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显著性最重要的特征是来源识别。从商标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的密切关系来看,商标显著性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和后天显著性。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表达的含义能够使消费者将该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功能。固有显著性也称为第一含义上的显著性,该种标志与其标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一般而言,具有独创性的标志,如国内的“海尔”“美的”商标,国外的“索尼”“IBM”商标等均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在第一含义上并不具有显著性,而是通过后续使用建立了与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获得显著性也称为第二含义上的显著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此外,《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进行了列举,包括:简单的线条、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组合;简单的数字或字母;商品常用包装或装饰;单一颜色;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贸易常用语或者其他常用语等。对于立体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以及三维标志等可以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即具备显著性。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商标是否具有第二含义的直接证据是消费者对商标来源识别性的认知,可以提交问卷调查情况予以证明。此外,标志使用情况、标志获奖情形以及标志宣传和广告情况等均对证明标志的第二含义有着间接的证明作用。
       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性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性。因此,判断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根据公众一般认知对商标构成要素进行整体判断,识别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要素和不具有显著性的要素,并根据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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