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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意义及客体

来源:袁经理 发布时间:2018/7/26 11:00:36

 

版权保护的意义

 

版权保护尤其是一种促进、丰富和传播民族文化遗产的手段。一个国家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国民的创作性,鼓励个人的创作性并使之普遍化对于进步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版权构成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要素。经验表明,民族文化遗产的丰富与否直接取决于给予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一个国家的智力创作数量越多,它的声誉也就越高;文学和艺术产品数量越多,它们在图书、唱片、娱乐业的所谓“辅助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队伍也就越大;总之,鼓励智力创作实际上是所有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

 

立法不仅可以为智力作品的创作者提供保护,而且可以为协助传播这些作品的辅助者在其自己的权利方面提供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保护这些智力创作者的辅助者也十分重要,因为其中一些国家的文化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也包括各种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表演、录音和播放。尽管发展中国家常常需要外国图书(特别是科学、技术、教育和研究领域的图书),但它们也能向世界大量提供其民族文化遗产。通过保护这些辅助者的权利或所谓的相关(邻接)权,这种民族文化遗产可以在版权立法的框架内受到保护。

 

法律的通过是第一步。法律的实际价值在于其卓有成效的实施。这可以通过建立收取和分配作者报酬的适宜的作者组织来实现。版权通过有效行使,可以刺激作者及其受让人(出版者)创作和传播知识。社会只要希望鼓励智力创作,确保科学、艺术和知识进步,促进使用作品的产业发展,并使这种作品能够以有序的方式在感兴趣的公众成员范围内尽可能广泛地发行,就必须接受版权这种事物。

 

从作品创作者的角度看,只有在创作者实际通过这种作品获益的情况下,版权保护才有意义;如果他的作品没有出版和传播,以及这种出版和传播没有得到促进,这是不可能发生的。这就是版权在发展中国家所起的基本作用。

 

在发展中国家,除大多数作者和智力创作者本身的经济条件(他们需要获得奖励和补贴)外,还有若干因素影响智力创作。纸张短缺,难以生产继续教育(正式和非正式的)进程所需要的教科书,也难以生产规定的和推荐的图书及一般图书,这些图书在这些国家应是普通人均能得到的。

 

政府在这一活动中的作用可以包括:资助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文学的创作和生产,为培训投资,协助扩充图书馆系统,创建服务于边远乡村地区的流动图书馆,等等。在这一完整的链条中,各个环节(即创作、出版、发行、在广泛的基础上促进图书馆运动)的作用均不能低估,而需要细心地培育和协调。

 

在十九世纪后期和二十世纪,一方面社会经济和政治上发生重大变化,另一方面技术上有了迅速发展,使得对版权的看法发生实质性改变。新闻业的自由和扩展,封建命令的逐渐消失,成人培训和大众教育方案的兴起,高等教育标准的提高,大学、高等教育机构及图书馆的增多,对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强调,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版图随着诸多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的出现而发生的改变,所有这些因素导致观念上的变化。

 

这一新形势提出的挑战是维持这样一种平衡:既使作品的创作者获得适当的回报,又确保这种回报与公共利益及现代社会需求协调一致。

 

版权保护的客体

 

版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各种产物,不论其表现方法或形式如何。但作品享有版权保护,它必须是原始创作。作品中反映的思想无须是新的,但表现它们的形式(不论是文学还是艺术的)必须是作者的一种原始创作。最后,保护与作品的质量或价值无关(一件文学或音乐作品不论根据不同品味而被认为是好是坏,均受到保护),甚至也与打算实现的创作目的无关,因为作品可能具有的用途与它受到的保护没有任何关联。

 

符合版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一切原始智力创作。这些作品在各国版权法中均有非详尽的、示例性的列举。作者的作品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就必须来源于作者本人,即它们必须是经作者劳动而产生的。但版权保护不要求作品通过想象力、创造力的检验。作品不论质量如何,以及在与文学、艺术和科学几乎毫不相干的情况下(如纯粹的技术指南、工程设计图甚至地图),均受到保护。这种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在版权法中有明确的列举,例如,法律及官方决议或单纯的每日新闻通常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

 

从实践来看,各国版权法均规定对以下各类作品的保护:

 

文学作品:小说、短篇故事、戏剧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不论其内容(虚构的或非虚构的)、篇幅、用途(娱乐、教育、信息、广告、宣传等)、形式(书写、打字、印刷;图书、小册子、活页、报纸、杂志)如何,不论是否发表,在大多数国家,“口述作品”(未转换为书写形式的作品)也受版权法保护;

 

音乐作品:不论是严肃音乐还是轻音乐,是歌曲、合唱、歌剧、音乐喜剧还是轻歌剧;如果用于教学,不论是用一件乐器(独奏)、几件乐器(奏鸣曲、室内乐等)还是多件乐器(管乐、管弦乐)演奏;

 

美术作品:不论是平面的(如素描、油画、蚀刻、石印等)还是立体的(雕塑、建筑作品),不论其内容(具象派的或抽象派的)、目的(“纯”艺术、用于广告等)如何;

 

地图和技术绘图;

 

摄影作品:不论其主题(肖像、风景、时事等)和拍摄目的如何;

 

电影片(“电影作品”):不论是无声片还是附带音轨,也不论其用途(影院放映、电视播放等)、种类(影视剧、纪实片、新闻片等)、长度、拍摄方法(“实”拍、卡通等)、技术过程(画面制作在胶片、磁带、DVD上)如何;

 

计算机程序(或作为文学作品或作为单独一类作品)。

 

很多国家的版权法还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艺术首饰、灯具、壁纸、家具等)和舞蹈作品。有些国家也将唱片、磁带、广播节目视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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