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标注册案:公共利益对在先申请的挑战
来源:袁经理 发布时间:2017/4/5 9:34:52
一、先申请与先使用
2015年3月11日,在创博亚太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拒绝授予微信商标一案中,法院作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驳回创博公司诉请,维持了原裁定不予授予商标权的决定。然对此结果,创博公司不服并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这场历时四年,轰动电子、法律和通讯行业的微信商标注册案虽还未彻底结束,但商评委与法院的态度已经表明,创博公司已没有多大回旋余地。对于法院以公共利益为由否定创博公司的在先申请权,是否符合商标法背后的法理值得我们深入考虑。
成文法系国家大多采取注册制,我国也是如此,未注册商标要避让注册商标,鼓励商标注册不仅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而且对交易秩序的维护有重要价值。[1]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中或一类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由在先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同一天提出申请,能够提出在先使用证据的申请人获得商标权。使用制是指以商标在交易中的实际使用来获得法律保护,没有在交易中使用的商标没有值得法律保护的价值,美国等国采取此种申请原则。然而,《兰哈姆法》中也适当引入了在先申请的内容对使用制作出一定限制,如,“使用”的含义不仅包括实际使用,也包括意图使用,即在商业贸易中有真实使用商标的人也可以申请。因此,不管是采取使用与申请并重的立法模模式,还是在先申请为主.

一、先申请与先使用
2015年3月11日,在创博亚太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拒绝授予微信商标一案中,法院作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驳回创博公司诉请,维持了原裁定不予授予商标权的决定。然对此结果,创博公司不服并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这场历时四年,轰动电子、法律和通讯行业的微信商标注册案虽还未彻底结束,但商评委与法院的态度已经表明,创博公司已没有多大回旋余地。对于法院以公共利益为由否定创博公司的在先申请权,是否符合商标法背后的法理值得我们深入考虑。
成文法系国家大多采取注册制,我国也是如此,未注册商标要避让注册商标,鼓励商标注册不仅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而且对交易秩序的维护有重要价值。[1]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中或一类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由在先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同一天提出申请,能够提出在先使用证据的申请人获得商标权。使用制是指以商标在交易中的实际使用来获得法律保护,没有在交易中使用的商标没有值得法律保护的价值,美国等国采取此种申请原则。然而,《兰哈姆法》中也适当引入了在先申请的内容对使用制作出一定限制,如,“使用”的含义不仅包括实际使用,也包括意图使用,即在商业贸易中有真实使用商标的人也可以申请。因此,不管是采取使用与申请并重的立法模模式,还是在先申请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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